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下限
知识产权律师了解到有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因此,为鼓励设计行业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外观设计定义的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在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于职务发明,单位是否进行产权激励,如何进行产权激励,属于单位自主决策的范围,法律不宜“一刀切”地提出要求。对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这些激励性规定作为倡导性规定,对现行专利法第十六条作出修改: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知识产权律师有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反垄断法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已作了明确规定,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理。对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有意见提出,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被取消,专利复审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建议对专利法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规定作出修改。对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删除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规定,同时将相关条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删除,或者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开放许可之外,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许可,建议在法律中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有的提出,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除依法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外,也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对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增加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增加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增加规定了网络专利侵权的处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电子商务法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和相关各方的责任作了详尽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也有规定,网络专利侵权处理,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相关规定,专利法不必再作规定。因此,删去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
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十万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者取消;有的提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没有规定下限,建议衔接。对此,修订案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的下限。
落实有关经贸协议,涉及在专利法中对专利保护期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问题作出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保护期补偿问题的修改建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问题的修改建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新颖性问题的修改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分别增加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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