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整体代码保护or提炼秘点保护
在数字经济时代,软件不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是最具价值的商业资产,一次泄密事件可能让企业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荡然无存。企业不仅要在技术研发上投入,更要在法律保护上提前布局。本文结合近年典型案例,解析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点。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计算机软件若符合这些条件,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例如,软件的核心算法、数据接口设计等,若未公开且具有商业价值,同时企业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加密代码),则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二、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6年3月,张某就职于S公司,先后担任软件研发工程师和技术支持总监等职,参与研发S公司的软件,并有机会接触相关软件源代码。S公司通过分级分权限保密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离职物资归还等措施对相关软件源代码进行保密。经鉴定,S公司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在2019年5月16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离职后于2016年4月与赵某某、张某共同成立Q公司,违反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用于同类软件的研发。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张某电脑中固定保全的软件源代码与S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相似程度达到90%以上;将公安机关调取的Q公司已销售的安装程序与S公司涉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亦高度相似,构成实质相同。经司法审计,Q公司自2016年7月起至案发,对外销售软件金额共计43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S公司涉案软件源代码包含了程序的组织架构、函数调用关系、算法执行逻辑等技术特征,亦包含了代码风格、特定字词等软件开发人员的表达特征,经由鉴定,认定不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具有秘密性,构成秘点;并认定在被告人张某隐匿侵权软件源代码、丧失直接比对条件时,将侵权软件安装程序与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具合理性,经鉴定侵权软件包含秘点源代码,可以认定两者具实质同一性。
三、律师实务
(一)计算机软件代码整体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将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本身作为商业秘密主张,也可以同步或单独将软件中包含的算法、操作方法提炼出来作为商业秘密主张。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权利人仅主张计算机软件整体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延及代码的具体表达,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但明确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在判断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一般只进行代码查新,在此情况下,商业秘密保护内容实质与著作权没有差别,即仅保护程序代码,不能延及其中的算法等技术内容。
(二)计算机软件将算法、方法及其步骤等提炼秘点作为商业秘密。
当软件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独特的算法、实现方法或技术诀窍,并且你希望防止竞争对手通过分析你的软件功能后用不同代码实现类似技术方案时,应重点考虑商业秘密保护。这对于技术驱动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尤为重要,保护范围可覆盖软件中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技术思想与方案,即便他人以不同代码重新实现,若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仍可能构成侵权。此类保护可深入软件的“思想”层面,对抗那些对代码进行“改头换面”但窃取核心技术的侵权行为,保护范围可能更广、更宽。权利主张的门槛高,举证责任重,需要明确秘密点并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维权过程相对复杂。
四、结语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维护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需满足法律要件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企业在面临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同时,律师在抗辩时需结合案件事实,从法律和技术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以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  田道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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