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数量居于首位,那法院对于是否构成侵权是如何认定的呢?通过下面的典型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案号:(2016)沪民初113号
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被告一、被告二实施了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被告一辩称,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制造并销售的,但该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涉案外观设计:
被控侵权设计:
法院审理认为: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授权外观设计的笔杆主体形状、笔杆顶端形状、笔帽主体形状、笔帽顶端形状、笔帽相对于笔杆的长度、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笔夹长出笔帽的长度等方面的设计特征,在整体上确定了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风格,而这些设计特征在被诉侵权设计中均具备。
两者的区别的设计特征为:1、笔夹内侧的平滑设计;2、笔夹下端的弧形区别;3、笔夹外侧的长方形锥台;4、笔杆上的凹线设计,这些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差异。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以上案例可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主要判断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具体而言,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比对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影响,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产品的设计元素过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局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设计,但这些局部的区别设计是否对整体视觉产生影响并不好判断,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构成近似就会产生分歧,有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的维权失败。
但随着专利法的修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也能获得授权,对于真正有创新设计能力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十分利好的消息,在以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对于一些局部的特别设计单独申请专利,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全方位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避免损失。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提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