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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中字号权

2025-05-21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9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 、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 , 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 , 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 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适 用 要 件

  (1) 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 , 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2) 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 , 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 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字号权人 , 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 , 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原则上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容易产生混淆 , 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 、知名度对系争商标与字号是否构成基本相同进行判断。其次 , 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 、 知名度以及双方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 , 具体确定该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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