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寰探索

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侵权抗辩是哪三年?

2024-03-13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120

  

  北京案件名称: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056号

  裁判主旨:商标法六十四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年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起算点,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前三年,注册商标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那么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事实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是第7916706号“MLS”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腰带”等商品上,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

  2015年,福盛公司发现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第7916706号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福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26日木林森公司对第7916706号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定提供使用证据有效,维持商标有效。但该商标历经撤销复审、一审、二审(5141号行政判决),最终被撤销。

  鉴于出现新证据,商标权已不存在,木林森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福盛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木林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福盛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

  本案中,木林森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已经被撤销,福盛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存在。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第5141号行政判决认定涉案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但即使涉案商标被公告撤销,福盛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也应自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福盛公司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据此提起侵权之诉。

  木林森公司主张福盛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存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木林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木林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木林森公司还主张福盛公司此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木林森公司在一、二审阶段并未依据前述规定提出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理由,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实际使用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在再审审查阶段首次提出的抗辩。

  对其此项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在再审审查阶断不宜予以审查,理由如下:由于稳定性是法治及法律体系重要的价值标准,因此,在再审审查阶断,应当注意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对于当事人已经正当程序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审理的生效裁判,应当维护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秩序,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推翻。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再审审查程序随意提出未使用抗辩等新的抗辩理由,不仅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也将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违法治稳定性的价值追求。故木林森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而且,即使对其抗辩理由进行审查,木林森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亦不成立。

  商标法六十四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年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起算点,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前三年,注册商标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那么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侵权行为自2012年开始至2015年7月1日,因此,木林森公司主张三年未使用抗辩的审查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木林森公司提交了514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涉案商标在2014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并未在“腰带”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该判决涉及的指定期间与三年未使用抗辩的审查期间不一致,因此,仅有该判决尚不足以证明福盛公司在此前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

  因此,木林森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原创 Paula IPWORKS 系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裴粉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留言咨询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金隅龙顺成文化创意产业园501B

电话:13911525319、010-67231399

E-mail:info@zhihuanlaw.com

Copyright 2020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20007375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139-1152-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