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寰探索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满足的条件

2022-01-13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1567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成立侵权时,需要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比对,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通常来自于专利权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比如被控侵权的产品实体或者经过公证的有关信息资料。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专利法第七十三条对于诉前证据保全也作出了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知,申请证据保全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符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上诉人中隧桥公司与被上诉人恒天公司、华川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一案中,最高法知产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证据保全的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保全的必要性时,一般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并具有较强证明力;

  (2)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

  (3)申请人是否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中隧桥公司请求判令恒天公司、大建公司、华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以及有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隧桥公司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明确被诉侵权产品,通过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逐项进行比对,以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中隧桥公司指控恒天公司、大建公司、华川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但并无明确具体的被诉侵权产品,无从进行比对判定。中隧桥公司仅凭网页信息笼统指控恒天公司、大建公司、华川公司侵权,不予支持。

  中隧桥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一)原审判决未对中隧桥公司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处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二)原审法院未对中隧桥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处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裁判错误。专利侵权案件比对,应将被诉侵权产品或者生产流程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本案中,中隧桥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涉嫌侵权的基础证据,尽到了举证义务,因案情特殊,中隧桥公司无法独立完成举证。原审法院在中隧桥公司提供了初步侵权证据和证据保全申请的情况下,不予证据保全,庭审时要求中隧桥公司以公证书进行侵权比对,进而以公证书进行侵权比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中隧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最高院知产庭认为,证据保全是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推动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证据保全申请,对于满足法律规定的申请,应予支持,通过及时采取恰当的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由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尤其是在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的知识产权领域中,人民法院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依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时,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和在案事实,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综合判断。审判实践中,证据保全是否存在必要性,一般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并具有较强证明力;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申请人是否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在适用证据保全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证据保全属于在特定案情下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补强,而不是替代、免除、转移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责任;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比例原则,充分考虑证据保全措施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限。具体到本案,本院评述如下:

  (一)中隧桥公司提交初步证据与被诉侵权事实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二)中隧桥公司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具有紧迫性、必要性;

  (三)中隧桥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准确适用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并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留言咨询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A座1001室

电话:13911525319、010-85282528

E-mail:info@zhihuanlaw.com

Copyright 2020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20007375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139-1152-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