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主体申请专利如何规定的
一、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由此可知,能够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的外国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这类外国人与我国的国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可以依其自己的意愿在我国申请专利,不需要满足其他前提条件。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这类外国人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应当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二、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在中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的情形,不论该外国申请人是第一申请人还是第二申遣人均应当对外国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进行审查,此处应当注意与专利代理委托要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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