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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利法中的进口行为

2021-11-23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733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进口,泛指将外国的货物运进本国。

  举例而言,如果在中国某产品A专利已经授权,而在某外国未申请专利,那么在此外国生产的产品A其实在当地是不侵权的,而有人要把其生产的产品A进口到中国,就涉及侵权了。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除了一般的进口方式,我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相对完全合法的白色和完全违法的黑色的中间状态。而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通常是指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项发明创造在两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售出其专利产品后,购买者将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这种进口与一般货物进口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货物本身包含了尚处于进口国法定保护期间的专利技术;二是货物本身并非属假冒他人专利产品,而是经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后,合法销售到市场,进入流通领域的专利产品,是真品;三是进口行为未经进口国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同意。

  在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中,由于进口的产品属于真品,知识产权人在出口国已经获得经济利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后,对知识产权人的不利影响并非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换言之,即使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的话,也不会对专利权人发明及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构成打击。因此从专利制度的功能来讲,其不应再赋予专利权人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对此也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可见,我国在专利法中对平行进口持宽容态度,允许平行进口的做法符合我国根本利益,并不违反Trips协议。因平行进口产生的不良后果,则可通过其他法律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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