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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双报”的优缺点

2021-11-12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983
     发明和实用新型“双报”,是指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由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即便申请人将技术方案采用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报的方式申请专利,一般情况下也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实践中,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那么“双报”具体有哪些优点呢?

     一、较快获得专利授权,及时保护创新成果。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时间通常在7-10个月左右。而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耗时较长,通常需要2-3年,并且对技术方案要求较高,不容易获得授权。
    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产品,经常在申请之后,就会参展,并投放市场。申请实用新型能及时通过已获得的专利权进行维权、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及时保护创新成果。

    二、方便灵活,节约官费成本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只需缴纳申请费和办理登记的费用,而发明专利还需要缴纳实质审查费,在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考虑是否还需要继续申请发明专利,虽然总体上发明专利的稳定性比实用新型专利要高一些,但实践中也有许多利用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成功的案例,对申请人来说,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已经到达预期效果,此时主动撤回发明专利申请,既能节省申请费用,也节省了后续的维持专利权的费用。

    三、实用新型与发明无缝衔接,便于维权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只有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权利人才能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支付赔偿。

    由此可见,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别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维权,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
 
    虽然“双报”有很多优点,但还是存在一些限制的,对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一定的要求。实用新型只保护的产品,而且对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较低,而发明专利不仅保护产品还保护方法,但是对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较高,因此,纯方法类的技术方案就不能“双报”,如果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较差,也不建议进行“双报”,避免浪费时间、金钱和审查资源。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冯庆博律师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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