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决关联公司境外生产、境内销售情形下,境内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
2025-01-21 来源: 浏览:83
境外生产、境内销售是涉外定牌加工的反面,即生产商品并贴附商标的行为在境外完成,而后该商品经生产商的关联实体或其他销售商进入境内销售。由于全球产业转移等原因,近年来此种情形越来越普遍。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特定商业标识的境内外权利主体可能不一致,因此产生境外生产行为不侵权,境内销售行为侵权的情形。该情形下,理论上销售商应仅就其销售行为承担责任。但在关联公司境外生产、境内销售情形下,该责任承担方式不利于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构成共同侵权,要求销售商在其销售商品范围内承担生产商的责任,或要求生产商与销售商对境内销售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承担连带责任。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中,被告生产商抗辩“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未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XXX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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