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审理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影视剧、动画、游戏等作品可以通过开发推广衍生品等商业模式获得更大的商业价值。若被他人抢注商标,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因此,保护作品名称的在先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认为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两处条文明确“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虽然涉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全部商标行政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是相关案件因其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常常受到广泛关注。”宋鱼水表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案件具有四大特点:作品知名度高、受众较广;作品名称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 所涉作品中外国权利人较多;作品名称的保护范围贴近日常生活,保护范围往往并不限于作品所属领域等。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醒,判断是否应对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应该考虑以下四种因素: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以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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