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定初心深耕知产 共创价值护航科技——知寰律师事务所成立六年间办理案件纪略

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已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知识产权则成为国家间、企业间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在中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宏伟征程中,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精细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创新主体的生存与发展。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并逐步成长的一家专业化律所。六年间,我们始终定位于知识产权领域,秉持“专业精神、智慧勇气、良善信实、长期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清晰的办案理念与优质的服务体验,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同与信赖。
本文将系统梳理知寰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的多个典型案例与实际成效,全面呈现我们如何通过构建全链条法律服务体系,成为众多科技创新企业值得信赖的战略伙伴。
知寰律师事务所的综合服务能力,体现在对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全面覆盖与精耕细作。这不仅反映在案件类型的多样性上,更源于我们对每一类案件法律精髓的深刻理解与实务技巧的娴熟运用。
一、专利领域:在攻坚技术类案件的道路上坚韧求索
专利案件,尤其是涉及复杂技术的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门槛最高、审理难度最大的领域。知寰所在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实力,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实现逆转胜诉,奠定了在专利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地位。
(一)“碘检测仪”系列专利权属纠纷最高法院二审逆胜:职务发明认定的经典范例
客户襄阳文特斯卫生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长期深耕于碘元素检测仪领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原员工彭某、熊某等在离职后不久,即以新成立公司名义提交了多项与文特斯公司核心技术高度相关的专利申请,涉及“碘元素自动检测仪及其控制方法”“一种凸轮摆动混匀装置”及“蓝光检测”等相关专利。
一审困境:在武汉中院审理的“碘元素检测仪”与“凸轮”两案一审中,法院认为仅凭劳动关系和技术领域相同,不足以认定涉案专利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未充分采信文特斯公司提交的内部研发图纸、会议记录、技术标准文件等证据,驳回了客户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二审决胜:黄继保律师团队代理客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团队进行了更为系统性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
证据重构:不仅巩固了一审提交的证据,还补充提交了《委托开发合同》、载有彭某签名的内部技术文件(如OTT-I-P碘检测仪机械图纸)、公司为新技术方案采购配件的采购记录等一系列关键新证据,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技术穿透:代理意见紧扣《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两个核心要件——“离职一年内作出”与“和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通过技术比对图清晰展示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源于文特斯公司持续多年的研发项目,证明离职员工在职期间能够直接接触并掌控这些核心技术信息。
法理阐释:强调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当单位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技术关联性后,举证责任应适当转移至对方,要求其合理解释技术来源,而对方始终未能说明其独立研发过程。
最终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知寰律师的代理意见,对“碘检测仪”“凸轮”两案予以改判,认定涉案专利属于文特斯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其所有。同时,武汉中院在一审中亦及时纠偏,判决“蓝光”专利归属文特斯公司。这一系列胜诉不仅为客户夺回了价值巨大的核心技术资产,更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中证据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多功能镰刀”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效宣告的双重反击
重庆丰足刀具厂因生产镰刀等农机具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经专业分析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及时说服客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程序。
在一审审理期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中止审理,合议庭多次开展调解并初步认为构成侵权。黄继保律师通过分析证据发现,涉案权利外观在申请日前已在微信朋友圈公开,据此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法院在(2023)渝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朋友圈公开产品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故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丰足刀具厂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知寰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对涉案外观专利提起的无效程序也取得成功,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口审后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二审中,重庆高院在收到无效决定书后,裁定驳回了权利人的起诉。此案通过诉讼与行政程序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客户权益的最大化维护。
(三)专利无效宣告:成功维护客户核心专利权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知寰律师事务所同样展现出扎实的防御与论证能力。在一宗涉及“快速装配型工具杆体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广州某公司以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客户某农具设计公司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代理专利权人进行答复,针对请求人引用的多份对比文件,从技术特征、结构连接、功能效果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有力辩驳,详细论证了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具有的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和显著进步,明确指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前,请求人主动撤回了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以维护专利权全部有效而告终。此案不仅稳固了客户对核心专利资产的合法权利,也体现了事务所在复杂无效程序中的专业实力与精准应对。
二、著作权领域:对表达的内涵与外延合理阐释
(一)“焦炉设计图纸”著作权案:厘清图形作品保护边界的标杆之作
尽管本案案由为著作权纠纷,但其核心争议点直指知识产权领域最经典的问题之一——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原告中冶焦耐公司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高达5000万元。知寰所代理被告北京中寰公司,成功将赔偿额降至50万元,减损率高达99%,二审由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精准抗辩:黄继保律师团队未否认图纸本身的著作权,而是将辩论焦点引向“著作权保护什么”。团队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工程设计图“严谨、精确、对称、简洁及和谐的科学美感”这一表达形式,绝不延及图纸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与实用功能。原告试图将整个项目的技术价值捆绑在少数图纸的“表达”上,实质混淆了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策略制胜:团队通过提交大量公知技术资料与第三方在先设计图纸,成功将涉案图纸中属于行业通用设计、必然表达的部分予以剥离,大幅降低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比例。同时,精确计算出原告主张的侵权图纸仅占其全部图纸的2.46%,有力驳斥了其按整个项目设计费(5000万元)索赔的不合理性。
深远影响:此案的判决清晰界定了工业领域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有效防止了著作权制度的滥用,对所有从事工业设计、软件架构等功能性内容创作的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启示意义。
(二)“水果小包装”著作权案:小产品背后的大权益
此案虽标的额不大,但极具典型意义。它警示市场,即便是看似简单的水果独立包装袋,其独特的美术设计同样受著作权法严格保护。知寰所代理权利人永盛公司,通过公证购买、行政查处等多重手段固定侵权证据,并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成功证明被告的抄袭行为。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此案有效震慑了相关行业的抄袭风气,巩固了客户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商标领域:贯穿“申请—维护—维权—无效”全生命周期的品牌管家
知寰所的商标服务绝非简单的代理注册,而是一套基于客户商业品牌战略的整体解决方案。
(一)“小南国”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和解案:法律技术与商业智慧的完美融合
这是一场典型的“南北字号”之争。上海小南国拥有“小南国”驰名商标,而桂林小南国则是在当地经营二十余年、颇具影响力的餐饮企业。一审法院判决桂林小南国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这对客户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黄继保律师代理客户提起二审。在上诉中,未拘泥于商标近似性的纯法律辩论,而是从历史、地域文化和民生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述:强调“南国”在广西本地是固有词汇,如《南国早报》、“红豆生南国”等,桂林小南国的创始具有合理渊源,属善意使用;同时着重陈述了该企业二十多年的经营历史、所获荣誉以及对当地就业和经济的重要贡献,引发法庭对判决社会效果的全面考量。
二审期间出现关键转折——上海小南国据以起诉的“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律师立即抓住这一有利变化,主张对方权利基础已被严重削弱,不再具备要求我方彻底变更字号的正当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保住了客户蕴含巨大商誉的“小南国”企业字号。此案充分体现知寰所不拘泥于“你死我活”的诉讼对抗,始终以实现客户核心商业利益为最终目标的综合解决能力。
(二)“MDI”商标侵权和解案:市场清理与合作双赢
台湾福隆公司作为全球主要气压棒供应商之一,在第7类气压棒等产品上注册了“MDI”商标。高奕公司对外宣称获得福隆公司许可,在生产的气压棒上标注“MDI”标识。知寰律师代理福隆公司在无锡中院一审胜诉,判决高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高奕公司提起上诉后,主动联系福隆公司代理人黄继保律师,解释其使用“MDI”标识是出于对福隆产品的认同,并表示双方在气压棒零配件加工方面仍有合作,承诺不再侵权。鉴于高奕公司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支付判决赔偿,且双方合作仍需持续,黄律师经与福隆公司董事会商议,同意协商和解。高奕公司主动支付和解款,福隆公司随后撤回起诉。
本案中,福隆公司在一审胜诉、二审维持无悬念的情形下选择和解,正是基于客户整体商业利益作出的最佳选择。知寰律师不仅通过诉讼为权利人维权,更从客户全局商业需求出发,助力客户提升利润与交易机会。事实表明,即使在疫情影响经济的背景下,福隆公司仍实现销售额与利润额的双双增长,业绩超过疫情前水平。
(三)行政程序的务实进取:为客户扫清品牌障碍
知寰所在商标行政程序中同样表现卓越:成功代理“壹号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使其获初步审定;针对恶意抢注的“全脑壹号机器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并成功在核心服务类别上将其无效;对囤积商标并公开售卖的“美悠斯”商标,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成功无效;近期又基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成功无效被恶意抢注的“iBlender”商标。这些案例体现了事务所在非诉程序中对商标审查标准与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
四、商业秘密:紧扣法定要件的成功防守
客户刘先生被原雇主起诉,索赔480万元,指控其侵犯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本案核心在于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黄继保律师团队指出,原告既未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与载体”,也无法证明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如保密协议未明确秘密范围),更未能证明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案清晰表明,商业秘密诉讼绝非空泛指控即可成立,权利人负有较高举证责任,而知寰所善于运用这一规则为客户构筑坚固防线。
五、技术委托服务合同:把握技术开发成果源代码的交付边界
原告色宁公司主张被告空陆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四目设备三维建模文件”及“工控机运行程序”,构成违约,要求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代理技术开发方空陆公司提出,空陆公司虽未交付源代码,但已提供可执行程序,符合合同目的,并无交付源代码的义务。该观点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双方未提起上诉。
法院未支持色宁公司关于“未交付源代码即构成违约”的主张,实质上认可了技术开发方对核心技术成果(包括源代码)享有合法权益,委托方不能仅以“未交付源代码”作为认定对方违约的唯一依据。该案不仅厘清了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履约边界的认定标准,更对技术开发成果特别是源代码的归属与交付义务作出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认定。
结语
知寰律师事务所积极投身社会活动与公益事业,并担任多项社会职务。黄继保律师作为事务所的领军人物,被聘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将丰富实务经验反哺法学教育;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政策研讨;同时入选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律所本身作为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单位,持续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贡献力量。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知寰律师事务所对未来的定位清晰而坚定:我们将继续保持开放与包容的心态,紧跟国家战略与科技发展步伐,从传统的“纠纷解决者”转型升级为客户的“知识产权战略伙伴”,致力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战略—风险合规”一体化服务。
我们将进一步聚焦于“高科技与生命科学领域”,包括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能源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些领域技术壁垒高、知识产权密集,正是知寰所复合型知识背景团队的优势所在。
从最高法院的庄严法庭到企业竞争的硝烟战场,从复杂精密的技术论证到高瞻远瞩的商业布局,知寰人始终坚守对法律的敬畏、对客户的忠诚、对创新的守护。展望未来,我们必将继续秉持核心价值观,心怀谦卑与感恩,以质朴和真诚,在共创智慧价值、护航科技创新的新征程中,开启更加精彩的篇章。
本文由知寰律师事务所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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