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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对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成功并被法院裁定移送

2020-09-09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2154

  近日,本所黄律师代理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与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最终被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采纳,裁定该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移送,主要在于异议中补充了约定管辖的合同依据,并阐明合同主体还有原被告之外的第三方。库柏公司依据《订单》按照法定管辖,在“被告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起诉中寰公司,但却没有向法院交纳其与业主方(位于青海西宁)签署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裁决”。《订单》在框架协议中以附件形式体现,是《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框架协议》约定业主在《订单》履行中有明确的权责,《框架协议》及《订单》的签署方是由买卖双方和业主方三方组成。因此本案移送项目所在地法院审理更加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并最终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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