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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2025-04-10 来源:澜亭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108

  原创 钟琦 澜亭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在实践中,经常有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起处理的情况,但是很少见到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起处理的。那如果权利人在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他是否能够通过不正当竞争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产品外包装这种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什么情况下能落入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呢?

  一、外观设计专利与不正当竞争

  《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有一条就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专利法保护的是适于工业应用,以工业产品为载体的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商品的包装装潢。

  二、外观设计什么时候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6号一案中是这样认为的:

  多数情况下,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民事权益提供有限的、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外观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这种在后使用行为就会不正当地利用该外观设计在先使用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

  但是这个并不是说外观设计必须是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即使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内,只要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同样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什么条件下外观设计能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受到保护呢?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规定的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虽然表述修改了,但是实质上都是类似的,保护的都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

  1.此外观设计是需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

  因为在权利授予时,外观设计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与商标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在认定上要求更宽松,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认定上更加严格。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一定都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所以,外观设计要想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条件之一就是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且不能是解释规定的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类型。

  2. 外观设计具有识别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外观设计想要落入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首先,其外观设计应当具有上述条件;其次,还要举证证明其产品及外包装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特有包装、装潢。若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他人在先权,专利权很有可能被无效。因此,外观设计受到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前提还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是有效的,且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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