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寰快讯

涉嫌“贬低人格”,贪玩公司申请“渣渣辉”商标遭法院驳回

2020-08-20 来源: 浏览:100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2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冠鸣,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贪玩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0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 申请人:贪玩公司。

2. 申请号:30477834.

3. 申请日期:2018年4月24日。

5. 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2;4104;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微缩摄影;音乐制作;剧本编写;演出制作;摄影报道;作曲;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配字幕;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为电影制作字幕;组织表演(演出);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配音;录像带剪辑;译制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42314号《关于第30477834号“渣渣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26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三、其他事实

原审诉讼中,贪玩公司提交商标信息、网页截图或打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图片、获奖证明、购销框架合同、百度百科对“渣渣辉”的释义、百度百科对“第一游戏网”的释义、淘宝截图等证据,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审庭审中,贪玩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

 

贪玩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该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构成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具有知名度或显著性亦无法获得可注册性。商标应否核准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贪玩公司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贪玩公司的诉讼请求。

 

贪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渣渣”本身不具有负面含义,“辉”因具有积极含义,不具有贬义。二、贪玩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市场化运营和推广渣渣辉传 奇游戏至今,未产生负面评价,公众对诉争商标易联想到贪玩公司的游戏,而非张家辉本人的作品及形象,贪玩公司没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和行为。三、“楂楂辉”商标已经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也应核准注册。因此,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渣渣辉”,“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具有“渣滓、碎屑”的含义,作为网络流行词,具有“差”、“烂”的意思,含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渣渣辉”一词虽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其普通话不标准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但此处“渣渣”字亦被认为是“差”、“烂”等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渣渣”二字并不因与“辉”并用而不含有贬义。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贪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绝对条款,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贪玩公司对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是否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和行为,均不能成为其核准注册的理由。此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亦并非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贪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贪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樊雪

审判员 王晓颖

审判员 宋川

二0二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留言咨询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A座1001室

电话:13911525319、010-85282528

E-mail:info@zhihuanlaw.com

Copyright 2020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20007375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139-1152-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