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滥用专利权,排除和限制竞争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的所有人在行使专利权利的过程中,超越了一般善意范围内的合理界限,以致于该权利被不正当地行使,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公共的正当利益的行为。滥用专利权,更多得不是体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而是对于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损害。
下列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属于滥用专利权:
(一)明知权利有瑕疵而起诉
专利权人明知专利权有瑕疵,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专利权诉权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明知专利权有可能被无效,不具备起诉的利益,而仍然选择向竞争对手发起诉讼,将其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中,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二)利用权利发起多起诉讼
专利人针对同一侵权产品,在多地发起多起诉讼,以达到遏制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侵犯了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狙击竞争对手上市
近年来,在企业上市前夕,屡屡传出某公司遭遇上市狙击的新闻。行为人利用企业在上市前夕不愿涉诉的心理特点,利用诉讼达到收取和解费用或者打击竞争对手声誉的非法目的,往往选择上市这一特定节点发起诉讼,被称为“上市狙击”现象。
(四)滥用证据保全
实践中,专利权人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或诉中证据保全,并会提供一定的担保。但仍以行为人为了遏制竞争对手,滥用证据保全的权利。
在海田公司与格斯美医厂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因认为海田公司等在明知他人经营的美容产品光波舱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且已经主动撤回行政查处请求的前提下,仍多次在网商平台发起投诉,其行为涉嫌属于滥用专利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格斯美医厂一纸诉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不构成专利侵权,判令海田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海田公司等恶意投诉行为严重影响了格斯美医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并赔偿格斯美医厂经济损失5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盘某军、海田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海田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在1688 网上公开销售与涉案专利及被投诉产品外观一致的光波舱产品,盘某军作为当时的海田公司股东和监事,理应对此明知,但却将已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海田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且格斯美医厂制造、销售的光波舱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却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投诉该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其主观上存在滥用专利权打压同行的恶意;在海田公司主动撤回该投诉后,仍继续在网上多次投诉,其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二者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构成对格斯美医厂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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