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如何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早日公布,但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到授予专利权,可能要到申请日后三到四年以后,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到发明专利被授权之前,对于该期间技术方案被他人实施,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向实施人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一般也称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一)主张途径
由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除了协商,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的方式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二)前提条件
但专利法赋予申请人“临时保护”,并不等同于专利权,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的,申请人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临时保护使用费的请求权还只是一种期待权,如果专利最终没有被授权,则他人实施该专利申请的技术不需要支付费用,只有专利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这样的期待权才会成为实际的请求权。
(三)费用
权利人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四)其他
除此之外,“临时保护”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被诉技术方案既落入专利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范围,也落入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未实施该发明。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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