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的解决路径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享有对该专利的处置权,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职务发明署名权,以及获得职务发明创造报酬、奖金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实践中,因单位未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奖励、报酬的情形时有发生,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主张权利。
一、协商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发生因职务发明创造产生关于奖励、报酬的纠纷,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此时还与单位存在着劳动雇佣关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受到单位的管理,并每月领取工资报酬。显然,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最佳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协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至于激化矛盾,还具有高效、便捷、灵活的优势。
二、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奖励、报酬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向单位主张奖励、报酬,相比于诉讼,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具有维权成本低的优势,直接去法院起诉的方式,需要按照标的额交纳诉讼费用,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有数十万,而诉讼有风险,若败诉则需承担较为高额的诉讼费用。
对于此种情形,各地实际操作模式有部分差异。部分区域的司法机关从节约司法资源的层面考虑,同时为了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也会对职务发明奖金及报酬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比如在(2019)沪01民终14757一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对于专利奖金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按照比例向原告支付专利奖金1285.71元。
三、单独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因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的关于奖励、报酬的纠纷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采取此种方式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发明人与单位之间通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具有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导致了发明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主张权利的时存在顾虑,从而可能导致发明人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而且,应当区分发明人请求的是奖励还是报酬。如果请求的是奖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即专利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请求的是报酬,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因此应当自专利实施满一年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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