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如何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单位或者职工的其中一方,就某项发明创造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或者授权后,另一方认为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该归属于自己,那么权利受损的一方只能通过与对方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事后的救济方式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便性,也可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相比于事后救济,单位与职工采用事先约定的方式是更为合理的一种方法,双方可以在该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申请前,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作出约定。专利法对此也有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对该专利的所有权作出约定
单位与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约定归单位所有、职工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但实际完成该发明创造的职工,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对职工能否从单位获得相应的报酬作出约定
在约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向单位提出给予一定报酬的请求。
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工获得报酬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因此,职工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与单位协商,约定单位向其支付一定的合理报酬。
三、对单位能否在一定期限内免费实施该发明创造作出约定
在约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职工所有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向职工提出在一定期限内免费实施给发明创造的请求。
某项发明创造的完成虽然不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要件,但该发明创造的完成又与单位有些千丝万缕的联系,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在不压制职工发明创造的前提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单位可以与职工商定在一定期限内免费实施该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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