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分工概述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是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为这个部门以前经常改变名称。所以,为了立法内容的稳定性,在专利法中,就直接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而不以其直接的称呼来叫他。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在全国管辖专利工作的部门,有以下分工。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六号。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主要职能是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理,承担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等。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知识产权局科学城办公区东北角2号楼(复审业务楼)。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整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