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
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改变,每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凭借其审查周期短、授权率高的特点,越来越多申请人偏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实用新型授权的数量达到了237万件,由此产生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如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呢?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只有产品本身,而不保护生产方法。
判断是否侵权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实施该专利的目的是什么?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由此可知,专利法禁止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比如,因为爱好科学研究,自己在家私下为了研究某一问题而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方面,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的标准是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则将被认定为侵权成立。
具体而言,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一一进行比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只要没有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即使只有一个技术特征没有被涵盖在内,也不构成侵权。
通过下文列举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中的案例,就能很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全面覆盖原则。
案号:(2011)民申字第630号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为“一体式勾心鞋跟”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一体式勾心鞋跟,是由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组成,其特征在于:弧形勾心片的右下端装有插头,并相互固定为一体,插到鞋跟立柱上端的孔内,鞋跟立柱的下端底部插入跟垫。原告认为被告一生产、被告二销售的高跟鞋的女士鞋底专用勾心使用了本案专利技术,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弧形勾心片与插头是通过特定方式连接成为一个整体,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为一弯折并带有凹槽的整体结构,并不存在需要通过特定方式连接的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二者均为女士勾心鞋跟,均由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组成。但是,本案专利的弧形勾心片的右下端装有插头,并相互固定为一体,插到鞋跟立柱上端的孔内,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为一整块材料弯折形成的带有凹槽整体结构,不具有本案专利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通过插头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最基本的原则。
以上两个方面只是判断是否侵害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判断规则,虽然相比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基础并不牢固,但是近些年涌现了很多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成功并判决巨额赔偿的案例,如果您有关于是否侵害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困扰或问题,欢迎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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