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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快讯|光峰科技子公司峰米科技诉极米科技侵犯专利权索赔4500万元|《见字如面》被判赔别再拿著作权不当回事

2020-06-09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浏览:953

 光峰科技子公司峰米科技诉极米科技侵犯专利权索赔4500万元
 
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旗下主营核心产品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合计4600万元,约占极米科技2019年净利润的50%。诉讼(案号(2020)津03知民初159号)。

  原告峰米科技称,被告极米科技的被诉侵权产品Z6系列型号投影仪,包括Z6和Z6X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峰米科技认为,被告极米科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涉案专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此,峰米科技请求法院判令极米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Z6系列型号投影仪,并立即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合计4600万元。

  《见字如面》被判赔别再拿著作权不当回事

  因在《见字如面》第二季节目中,朗读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书信,《见字如面》节目被三毛姐弟以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见字如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636元。

  法院认为,涉案书信4000余字,涉案节目使用1000余字,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占比,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程度均较高,涉案节目展示的涉案书信的内容基本涵盖涉案书信的大部分实质内容,因而不属于适当引用。

  三毛亲属当时认为,节目方未经许可使用三毛父亲家书,侵害了修改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节目方则认为,其行为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不应赔礼道歉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显然,双方各有各的理解,这样的话,如果简单和解,节目方究竟可不可以引用个人书信,以及应该如何合理引用?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又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依然没有答案。

  因申请商标被驳回 抖音、火山小视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原告为抖音APP的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2018年8 月13日,字节跳动申请在“白酒“等商品上注册“抖音”纯文字商标,被商标审查部门以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

  据悉2017年8月18日,就有申请人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了“抖音”纯文字商标(本案引证商标)。

  庭审中,原告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此外,本案原告为火山小视频的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2018年9月14日,微播视界申请在“广告”等服务上注册“火山小视频”卡通形象的图形商标,因存在两枚在先注册的商标而被驳回。

  原告主张,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火山小视频的吉祥物logo,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构图、外观、面部细节等方面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两案中,“抖音”商标和“火山卡通人物形象”被驳回的理由均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一般情况下,援引此条说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引证商标的状态、标志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等因素是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由知识产权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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