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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寰案例 | 黄继保律师和清华法学院陈建民教授 共同代理的设计图纸著作权案件一审抗辩取得较好代理效果

2022-07-05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浏览:1402

  近日,知寰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由黄继保律师和清华法学院陈建民教授共同代理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与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图纸著作权纠纷一审中,取得较好代理效果。

  本案缘起焦化项目设计图纸著作权。原告中冶焦耐公司认为,该公司完成的孝义金岩6.25米捣固焦炉工程图纸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而中寰公司完成的茂胜焦化图纸是复制、修改、拆分孝义图纸,侵犯其设计图纸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其他权利,遂提起诉讼,并以孝义金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总价为标准,要求中寰公司赔偿5000万元。中寰公司通过尽力抗辩,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仅支持赔偿额50万元。

  本案从2019年7月立案,今年到6月底出一审判决,历时三年。双方权利图纸都超过2万余张,通过多次调整、比较、遴选,确权利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1700张左右,最终法院确定原告复制权、修改权的权利图纸为400余张。双方在庭审中多次进行证据交换、意见陈述、图纸比对。

  陈建民教授和黄继保律师代理中寰公司,以下抗辩意见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并在“本院认为”进行充分论证:

  一、工程设计图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非技术方案。

  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的保护不延及依图纸建造而成的工程本身,工程设计图所蕴含的严谨、精确、对称、简洁及和谐的科学美感才是其能够作为图形作品被著作权保护的价值所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图纸系整体工程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对整个项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二、在“相似性”判决时,应考虑现有设计对作品原创性的影响及工程设计中的共性。

  按照判断著作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来源”构成要件,如果存在的现有设计及公知技术,与被控图纸构成相同或相似,则权利图纸不具备独创性。中寰公司通过搜集现有设计,顺利排除数十张权利图纸。通过列举多本教科书、科技杂志等公知文献,证实捣固焦炉都是相同的功能分区、必然体现相似的设计是公知常识,且6.25米捣固焦炉技术来自于德国并非我国首创,也被一审法院写入判决书中。

  三、原告主张的被侵权图纸数量仅占权利图纸的2.46%,不能认定整个项目的工程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

  金岩项目整体设计费5000万元,原告据此要求赔偿5000万元。但设计范围除焦化装置之外,还包括大量生产辅助设施和行政设施所对应的图纸,最终主张的被侵权图纸数量仅占权利图纸2.46%,被侵权图纸数量占权利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相对有限的数量。同时,设计费还包含技术开发费、技术使用费、软件开发调试费、专利使用费等与图形作品著作权无关的费用,5000元设计费当然不能等同于其涉案图纸侵权部分的实际损失。另外,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编著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所载明的相关规范,加工冶炼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量一般占65%,初始设计占35%,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初始设计,应排除初始设计35%所对应的设计费。上述观点为一审法院所采信。

  附:一审判决援引的法条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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